【基本案情】林某系叶某(女)所育子女。在林某10岁时,其父去世,叶某改嫁他人,并在1981年6月30日与卞某结为夫妻,现居住在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光村。林某也早已成家,居住在启东市近海镇小闸口村。多年来,叶某、林某之间母子关系一直较好,但自2013年后,双方因故不再往来。叶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履行探望义务。
【婚姻家事纠纷,请联系:18020128868(微信同号)】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赡养义务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叶某虽然有固定的收入来源,能够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但其仍有权要求林某给予精神上的慰藉。林某作为子女,理应照顾叶某的特殊需要,经常看望并问候叶某。遂判决林某自2015年起每年探望叶某两次。
【律师点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对于老年人来说,子女的关怀是他们精神适合好的慰藉,也是他人无法替代的。精神赡养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或道德义务,也是一个法律义务。为人晚辈者要多加体贴理解长辈,在尽好经济赡养义务的前提下,也要注重精神赡养。
欢迎致电:18020128868(微信同号)
此文章“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履行定期探望的精神赡养义务”浏览地址:http://www.51njlaw.com/hyjfjdal/164.html,更多关于南京离婚律师案例、南京婚姻律师案例文章请到http://www.51njlaw.com/hyjfjdal/阅读查看!
本网站为公益宣传,网站文章中图片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 |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团队“10年专注婚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团
南京诚驭法律咨询团队成立于2009年,系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现有合伙律师5名。目前拥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行辅人员等30多名。 本所汇聚了一批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的业内精英,现有专职律师中有近20名律师具有10年以上的执业经验;多数律师毕业于国内名牌院校,且在执业之前,曾长期在大专院校、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大中型企业从事法学教学和研究、司法实践、企业法务等工作;50%以上的专职律师具有多专业的教育背景。 “诚驭律师,法律之师;律师诚驭,心通境雅”,本所秉承专业、勤勉、高效原则,注重与客户用心沟通,解决客户面临的窘境。我们始终立足于法律服务的前沿,力争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点击查看详细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