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一对80小夫妻在试婚期间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然而,试婚结果并不理性,分手在即双方却对共同购买的房产归属产生了纠纷。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该起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案件。
80后的阿元和小娜因为是老乡又同在昆山工作,所以在朋友介绍相识后迅速热恋同居,双方家长遂催促两人尽快结婚。然而,小娜感到两人虽然性格相投,但因为相识甚短,对彼此的生活习惯等方面还不太熟悉,所以小娜提出先采取只办婚礼、不登记领证的方式进行“试婚”,待到两人逐渐熟悉后再正式领证。2013年8月,经双方家人讨论同意后,阿元和小娜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举办了婚礼,算是结为“夫妻”。婚后,小娜发现阿元喜欢赌博,甚至在小娜怀孕后没有半点收敛,反而因小娜的好言相劝而对她大动拳脚。失望到顶的小娜决定与阿元“离婚”,搬回自家居住。今年5月份,阿元却将小娜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房屋产权。原来,二人在试婚阶段曾经共同购买过一套房屋且该房屋权属证书已办至了双方名下。因双方是按揭方式购房,目前该房屋贷款主要由阿元还款,所以阿元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确认房屋所有权归阿元所有。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房屋首付款20万元双方均有出资,但对于双方具体出资份额双方争执不下且都无充分证据证明。庭审中,被告小娜辩称虽然房贷由阿元偿还,但自己比阿元收入高很多,家庭生活开支都是由她承担的,她还向法庭明确表示自己不要房屋份额了,但要阿元补偿自己出资的购房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双方对涉案房屋等额共有,结合双方调解意见及房屋现有的评估价值,适合终判决由原告阿元支付被告小娜120000元,被告小娜协助阿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剩余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原告阿元偿还。
【南京律师联盟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本案中,原被告在恋爱同居期间共同购房,购房时也未能约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虽双方已办理结婚仪式,但未能办理法定婚姻登记手续,故其并不具有家庭关系,原被告对其同居期间购买的涉案房屋应视为按份共有。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各自出资房屋首付款份额都无证据证实,且原被告在购房时对出资比例未作约定,在办理房产证时对各自份额亦未作约定,故应当视为等额享有。由于庭审时被告明确表示其不要涉案房屋仅要相应的折价款,故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折价款120000元,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由于涉案房屋存有第三人处银行贷款,故所剩贷款本金及利息仍由原告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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