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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腹子成活十天后死亡,是否享有继承权?

[ 发布日期:2018-08-01 09:49:48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基本案情】张某、王某于2012年10月结婚,2013年12月底,张某因意外事故死亡,留下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屋及十余万元现金。2014年1月,王某因悲伤过度早产一男婴,成活十多天后死亡。2015年3月,王某及张某父母对张某遗产进行分割,对已死男婴是否应得遗产发生分歧,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某遂以张某父母为被告,要求法院依法对张某财产进行分割,并请求继承已死男婴所得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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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继承法》第条第规定,判决王某取得婴儿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律师点评】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胎儿的必留份制度,对于遗腹子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的标准在于其出生时是活体还是死体。

本案中,张某死亡时,虽然男婴尚未出世,但在分割张某遗产时,应当依法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该男婴出生后应为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男婴虽只成活十余天,但其在出生时是活体,且他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因此在遗产分割时其可以依法参与遗产分配,分得其依法应得的份额,其死亡后继承的份额应转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其母王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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