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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的婚姻有效吗

[ 发布日期:2021-03-31 13:23:59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冒名顶替的婚姻有效吗?

  孪生姐姐为姐姐登记结婚,冒名顶替的婚姻有效吗?有效婚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无效婚姻有哪些类型?下面给你详细介绍一下。

  案件。

  2009年6月,小美09年6月相识恋爱,同居生活,很快小美就怀孕了。一年后,两人决定登记结婚,结婚的第二天儿子陈晓出生了。原本应该幸福的三口之家,因为阿东有赌博的坏习惯而开始吵架。阿东总是赌博晚上不回家,对妻子和年幼的儿子不履行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在外面借高利贷。

  起初,小美总是忍耐着,2012年6月阿东签了保证书,保证不赌博,再赌博就同意离婚。不久,他又进了赌场。多次,小美的心死了,决定和他离婚。

  但是,法官看到了离婚诉讼状。问题来了。注册日已经是小美生孩子的前一天,她不能自己去民政局注册,只能让双胞胎妹妹小丽和阿东去桐乡市民政局的婚姻注册处。以小美的名义进行婚姻注册,照片和签名由小丽代替。

  这种婚姻有效吗?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婚姻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小美没有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是以小美的名义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小妹和阿东的结婚证。虽然这种行为欺骗了婚姻登记机关,但婚姻登记有缺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有缺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取消婚姻登记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小美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法院不能要求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尽管婚姻法不允许其他人代理婚姻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其目的是保证婚姻自由,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在审判中,小美表示,她与阿东的婚姻意味着不受任何人的干扰。所以,两人的婚姻是符合婚姻要求的,没有婚姻法第十、十一条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可以证实婚姻的有效性。

  但应注意的是,小美和阿东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是非常错误的,也违反了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鉴于两人的错误行为,人民法院不适合保护因双方错误行为而形成的婚姻。因此,当小美不愿意纠正婚姻登记缺陷,坚持要求离婚时,法院决定允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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