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的监护权可申请撤销
【案情】
邵某某(男)和王某某(女)于2003年在河南省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2004年生育一女,取名邵某。在邵某未满两周岁时,父母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其父独自带女儿回到原籍徐州。在之后的生活中,邵某某长期殴打、虐待女儿邵某,致其头部、脸部、四肢等多处严重创伤,又因强奸、猥亵邵某,于2014年10月1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现入狱服刑。其母自2006年后从未看望过邵某,亦未支付抚养费,且与他人组建家庭并育有两名幼子。2013年2月,邵某因饥饿离家,被好心人士张某某收留,随张某某生活至今。2014年6月,在邵某某案件侦办期间,公安机关曾将邵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及邵某无人照料等情况告知王某某,但王某某仍对邵某不闻不问致其流离失所、生活无着。2015年1月7日,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邵某某、王某某对邵某的监护权,另行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邵某的监护人。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邵某某对邵某实施了性侵害,并长期虐待、暴力伤害邵某,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王某某长达八年从未看望、照顾过邵某,亦从未承担过抚养费用,在得知邵某某对邵某侵害行为后,仍以没有抚养能力为由拒绝接回邵某,导致邵某失去亲人的关爱,依靠爱心人士生活,邵某某与王某某的监护权应予撤销。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构,不仅能够为邵某今后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邵某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适合大利益原则出发,由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取得邵某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更有利于邵某的身心健康。遂判决撤销邵某某、王某某对邵某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作为邵某的监护人。
【点评】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2015年1月1日实施的适合高人民法院、适合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为裁判提供了依据。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民政部门作为社会保障机构,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救济和保护。在指定监护人时,应从未成年人适合大利益原则出发,从更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综合考量与未成年人的情感联系、未成年人的意愿、经济水平、文化程度等因素。在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承担相应的国家救助责任。本案作为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具有标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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