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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感情确已破裂,能否缺席判决准予离婚?

[ 发布日期:2018-07-12 10:17:33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感情确已破裂,能否缺席判决准予离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的,则无法适用调解程序。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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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合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婚姻法》关于调解作为判决离婚前置程序的规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如果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经公告下落不明时,采取缺席判决的诉讼程序。但是,离婚诉讼时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应诉,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会增加一定的难度,所以人民法院以缺席判决的方式准予当事人离婚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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