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仍是子女的监护人
离婚三年,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当时刚上小学的儿子由其父亲直接抚养,女方一直未与儿子共同生活,无法行使教育他的权利。日前,因儿子在学校与他人打架被受害人家长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法院通知女方与前夫一起作为儿子的法定监护人参加诉讼有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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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及义务。”因此,离婚后虽然不直接抚养儿子,但与儿子之间的母子关系并未改变,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改变。人民法院受理儿子为被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后,鉴于儿子未成年的情况,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将女方列入法定监护人之一,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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