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通奸并生育子女,是否可以在离婚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一方在登记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经法院审查不构成重婚及与他人婚外同居,但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的证据是充分的,能否据此判决通奸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此问题,应当认为,既然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配偶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婚外同居,仅凭通奸并生育子女的事实是不能支持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因为法律的侧重点在于重婚及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行为,即制裁的是挑战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而界定与他人婚外同居行为的客观标准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里既要求共同居住的证据,还要求时间上的持续、稳定,当事人举证之难也就可想而知了。就通奸而言,通奸一次也有可能生育子女,不能因为生育子女就把通奸行为硬性认定为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行为,这里还是有个尺度和界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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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范围是比较严格的,它仅仅适用于因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几种情形,并不涉及其他情形,例如通奸、卖淫嫖娼、一夜情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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