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姻关系中女方擅自中止妊娠如何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对于此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对于男女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女方中止妊娠的,参照本条的规定处理,男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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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居关系,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本身就不稳定。较之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女方来说,同居关系中的女方更缺乏生育的意愿,对于双方未来的关系缺乏信心以及对于未来出生的孩子将成为非婚生子女的担忧,通常会导致其中止妊娠。此种情况下,男方不得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从保护妇女的角度出发,认为女方有权利中止妊娠,此时其仍然可以要求男方承担必要的费用,即女方即使签订了生育契约,也可以反悔,并无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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